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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務會議及委員會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11.12.16 111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01.06 11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1.31 第3139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2.10 發布修正第5條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之評審,依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當然委員一名及推選委員八名組成,由本單位專任教授級以上教師四名及專任副教授級以上教師四名組成,人數不足五名時,應請院長協助聘請與本系相關專長教師組成,其組織辦法由院務會議定之。
當然委員由本科系主任擔任。推選委員由本單位專任就本單位學養俱佳、公正、熱心之專任教師中推選產生,任期自被推選出之日起,至次學年新委員推選產生時止,連選得連任。
請院長協助補足聘任之委員任期至該不足人數原因消失時止。但任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教師因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第三條 本會由本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第四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 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 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 教師(研究人員)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 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之審議。
五、 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六、 其他依法令,應經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教師,其不續聘或資遣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系之教師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其評審作業要點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不續聘、停聘之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委員應迴避審查或討論與自身相關事項;本會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升等及改聘高職級教師案。
本會審查或討論案委員人數應扣除前項情形之委員,扣除後委員人數仍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會議通過之事項,應由召集人附具相關資料送院複審。
第七條 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書面通知應載明升等申請人如不服決定,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本校行政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