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跑馬燈
| 106.04.28 105學年度第4次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8.10.18 108學年度第3次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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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培育優秀研究人才,鼓勵本院大學部學生儘早接受研究訓練,學習研究方法,並加強實驗、實作能力,積極參與研究計畫,特訂定本辦法。 | ||||||||||||
| 二、 | 申請補助學生需符合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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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請補助指導教授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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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申請時程: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
| 五、 | 補助計畫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三月底止。 | ||||||||||||
| 六、 | 申請方式:檢附「國科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計畫書,國科會計畫送出證明等相關資料,向本院學生事務小組(導師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 | ||||||||||||
| 七、 | 補助額度視本院可運用經費彈性調整,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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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獲補助之學生及指導教授應確實執行計畫,不得任意變更,如因故或未能執行研究計畫者,需辦理中止。 | ||||||||||||
| 九、 | 學生應於計畫執行期滿一個月內,繳交計畫結案報告至本院。繳交報告時,需經指導教授同意,逾期繳交者,不列入本院大專學生研究計畫創作獎之評獎對象。 | ||||||||||||
| 十、 | 獲補助之學生自確認補助起,當年八月到十二月之獎學金逐月核發獎,次年一月到三月之獎學金於繳交報告後一併核發,未於期限前繳交報告者,視同自動放棄。 | ||||||||||||
| 十一、 | 獲補助指導教授最遲應於獲授補助第1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以及第2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該年份之相關單據送本院系辦公室核銷,未於期限內完成核銷者,視同自動放棄。 | ||||||||||||
| 十二、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