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跑馬燈
| 97.9.23本校第254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2.20本校第269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2.31本校第279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6.23本校第2864次行政會議通 104.8.18本校第2870次行政會議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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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為增進本校經濟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擴充生活學習領域,並培養臺大人應具備的基本素養,以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特依據教育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要點。 | ||||||||||||||||||||
| 二、 |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按校方編列之預算,辦理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相關事宜,同時參考各一級單位提供生活學習之機會,分配名額至各一級單位,由各一級單位統籌運用。 | ||||||||||||||||||||
| 三、 | 本校學生曾受小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消過者除外。 | ||||||||||||||||||||
| 四、 | 申請本助學金之學生,除符合第三點規定外,應具有下列條件,並於每學期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送達學習單位並經審核通過者,始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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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學習單位,應依本設置要點規劃生活學習活動並以服務學習方式辦理,活動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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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領取助學金之學生,每日參與生活學習時間以不超過四節課為原則,每月生活學習節次以四十節課為上限,核發助學金6,000元。生活學習時數與本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 領取助學金之學生不得以參與生活學習為由而缺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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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學習單位應於學期初,填報申請表送一級單位審查,再由各一級單位彙整送生活輔導組備查。學習單位受理及初審學生所提助學金申請書,再送各一級單位複審後留存。 各一級單位應於每月底將各學生當月參與生活學習之總節次詳實申報,生活輔導組依據各一級單位之申報紀錄核報本助學金。 學習單位應將申請表、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書及活動記錄表等資料妥善存檔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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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領受本助學金之學生於生活學習期間,每月均應參與生活學習。 受領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次月起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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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生活學習期間,自當年度九月至翌年六月為止;應屆畢業生者,至畢業月份為止。 | ||||||||||||||||||||
| 十、 | 各學習單位主管及負責同仁應於助學生參與生活學習期間,予以管理、指導及考核。 | ||||||||||||||||||||
| 十一、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 ||||||||||||||||||||